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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张友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7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张友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张友康,中山市古镇冠世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71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晋兴工业园。

投资人:张友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友康,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冠世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中兴大道南1号华艺广场灯饰区第3层10卡。

经营者尚玉清。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被告张友康、被告中山市古镇冠世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31××××.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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