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5615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明、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潭县杰达电动工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岚湖庄(地号:64-62)经营者:王文勇。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杰达电动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2017年11月28日,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潭县杰达电动工具店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