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818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燕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燕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