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民初337号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飞,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薄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峰村山下20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QAF41R。
法定代表人:林晓楠。
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薄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范斯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孙志坚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阿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