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28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王爱秀副食文具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大庆东路*号大庆小学旁青草文具生活馆。
经营者王爱秀,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城北办事处十里铺12-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蔡月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城区王爱秀副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