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89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泽鸿,广东中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福客便利店,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金溪路*号,注册号3505812600378767。
经营者:李惠珍,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福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