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22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诺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詹嘉玲。
被告:周永铭,男,汉族,1993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区。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深圳市鑫诺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周永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29××××.1)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