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花山庄咏梅园。
法定代表人:庞土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讯公司)因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鹏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被告,其被控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
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