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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刑初1687号
案件名称吕方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方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6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方进,男,1990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人吕方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方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方进及辩护人陆俊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方进自2016年1��以来,租用常熟市虞山镇桑园新村52号为店面、元和园4号楼车库为仓库,销售“耐克”、“阿迪达斯”、“哈雷”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穿戴品,非法谋利。

常熟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23日在上述仓库内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穿戴品共计58112件。

经鉴定,其中57612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穿戴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58170.20元。

被告人吕方进于2016年8月18日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补充指控,认为被告人吕方进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方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方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方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方进揭发他人犯罪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方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陆俊芳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方进为偶犯、初犯,且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有立功情节,社会危害性小,请予减轻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方进自2016年1月以来,利用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桑园新村52号的店铺及常熟市元和园4号楼车库的仓库,销售假冒“NIKE”、“adidas”、“哈雷”、“BURBERRY”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钱包、太阳镜等穿戴品,非法谋利。

2016年6月23日,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吕方进位于常熟市元和园4号楼的仓库内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穿戴品共计58112件。

经鉴定,其中的57612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58170.20元。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吕方进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方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冯某、胡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在案实物、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和鉴定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方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方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方进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方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方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方进系初犯且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及认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吕方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吕方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方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adidas”、“哈雷”、“BURBERRY”等品牌的服装、钱包及太阳镜共五万七千六百一十二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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