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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刑更4457号
案件名称尹海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海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4457号罪犯尹海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息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海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粤19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尹海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并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洵、XX宇、汪静,广东省武江监狱指派干警廖光财、李伟杰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尹海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7月折换表扬2次;

累计获得2次表扬,余425分。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

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海基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罪犯尹海基获得假释后,应依法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无论在假释考验期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至2018年9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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