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6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佳乐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华东装饰城B2020-1。
经营者:叶维妙,女,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佳乐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