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与扬州步余异型照明有限公司、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5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扬州步余异型照明有限公司、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扬州步余异型照明有限公司,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5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步余异型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步余。

被告: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99号。

负责人:安吉斌,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步余异型照明有限公司、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