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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26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6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査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北京市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4层。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北京市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游戏软件《夺城奇兵》的著作权人。

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该游戏软件,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1万元。

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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