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0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钗,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胡书华,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骆拾英,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金钗、胡书华、骆拾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