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71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崇宽,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工程监理,住淮安市淮安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进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洋,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缪建培,女,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销售,住海安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冒亚伟,男,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皋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李崇宽、缪建培、冒亚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日,本院登记立案后,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同年11月1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崇宽及其辩护人夏洋、被告人缪建培、冒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李崇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崇宽在明知上家“娟姐”在微信中销售的香烟系假烟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A0逍遥”)向其购买中华、南京、黄鹤楼、黄金叶、利某、荷花、苏某、玉溪、芙蓉王、牡丹、大前门牌、云烟、白某等品牌假香烟,再通过微信销售给下家,销售香烟给缪建培39645元、销售给黄某144213元,销售给魏某4070元,其中销售外烟数额约1000元,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6928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李崇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崇宽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二、缪建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缪建培在明知其上家王某3(另案侦查)、李崇宽销售的香烟系假烟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特种商品❤香烟批发”)向王某3、李崇宽购买中华、玉溪、南京、利某、黄鹤楼、芙蓉王、苏某、黄金叶、牡丹、荷花、大前门、云烟等品牌假香烟,通过微信销售给下家,其中销售香烟给冒亚伟97848元、销售给戴某1330元、销售给王某1150元、销售给颜某320元、销售给赵某426元、销售给刘某4705元、销售给朱某11290元、销售给陆某15250元、销售给于某980元、销售给房某320元、销售给黄某23895元、销售给徐某170元,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16684元。
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缪建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缪建培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冒亚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冒亚伟在明知其上家缪建培销售的香烟系假烟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微信昵称“AD豪宇汽车销售,超市烟酒批发”)向缪建培购买中华、利群、南京、苏烟、牡丹、白沙、玉溪、黄金叶、荷花、黄鹤楼、大前门等品牌假香烟,通过微信或其经营的桃北华联超市销售给吴某1、宋某、朱某2、谢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9325元。
公安机关另在快递点、桃北华联超市、张某处查获冒亚伟购买未及销售的假香烟174条:中华(硬)90条、中华(软)19条、利某(软长嘴)3条、利某(新版)22条、钻石(荷花)8条、玉溪(软)11条、牡丹(软)10.2条、利某(长嘴)4条、南京(九五至尊)3条、黄金叶(天叶)3条、黄鹤楼(硬1916)0.5条、白某(和天下)0.3条。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冒亚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冒亚伟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本院审理另查明:“中华”、“大前门”、“牡丹”系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黄鹤楼”系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黄金叶”系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利某”系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荷花”系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苏某”、“南京”系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玉溪”、“芙蓉王”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大重九”系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天下”系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均核准使用于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且处于注册有效存续期内。
经当庭查看、比对涉案注册商标及扣押的涉案被控香烟实物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三被告人销售的假冒他人品牌的香烟上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崇宽、缪建培、冒亚伟及辩护人夏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公安侦查人员拍摄的被控假冒香烟、快递包裹等实物照片;
公安机关调取的商标注册信息、被告人冒亚伟的笔录本、被告人缪建培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冒亚伟的农村商业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证人魏某、黄某1、夏某、徐某、刘某、黄某2、房某、戴某、王某1、吕某、颜某、赵某、于某、凌某、朱某1、陆某1、吴某1、吴某2、朱某2、潘某、袁某、曹某、谢某、陆某2、陈某1、吴某3、段某、陈某2、宋某、钱某、冒小红、郑某、吴某4、王某2、倪某1、冒亚军、李某、倪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
另案犯罪嫌疑人王某3的供述;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抽样取证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抽样笔录;
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及其证人的微信转账交易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笔录,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以及被告人李崇宽、缪建培、冒亚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崇宽、缪建培、冒亚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冒亚伟被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及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系被告人冒亚伟已着手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此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冒亚伟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崇宽、冒亚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缪建培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崇宽、缪建培、冒亚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崇宽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本院审查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崇宽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为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不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
本院综合评判被告人李崇宽、缪建培、冒亚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三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崇宽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崇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万元,未缴纳的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李崇宽的涉案扣押款中上缴国库)。
被告人缪建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缪建培的涉案扣押款中上缴国库二万元,另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人冒亚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从被告人冒亚伟的涉案扣押款中上缴国库)。
二、已扣押的涉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