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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俞金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81民初582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俞金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俞金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82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金栖,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倪海兵,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金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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