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82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金栖,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倪海兵,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金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