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276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速卡电子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中电大厦7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9。
经营者郑宗豪,男,汉族,1995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速卡电子批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