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0919号
案件名称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02民初10919号原告: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孟先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格公司)与被告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象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盈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丽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盈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品牌使用费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及相关事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丽象”品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品牌使用费40000元。

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丽象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齐河县地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32177号“丽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非金属门板、非金属门框、木板材条、木衬条、木瓦、木屑板、三合板、贴面板、已加工木材(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止。

2012年4月17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山东丽象木业有限公司。

后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延长至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

2016年6月21日,山东丽象木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盈格公司。

2019年4月8日,盈格公司与丽象公司签订《品牌授权及相关事宜协议书》一份,约定盈格公司作为第1932177号“丽象”商标持有人授权丽象公司使用“丽象”品牌。

丽象公司在济南销售盈格公司生产木门、衣柜、橱柜、护墙板及OEM木地板产品,丽象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丽象品牌,包括丽象家居专卖店、办公场地、户外广告、网络平台形象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OEM代工生产相关产品、包装标识等。

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19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止。

丽象公司在授权期限向盈格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品牌使用费4万元整。

现盈格公司要求丽象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4万元,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盈格公司于2002年4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装饰线条、板材、木地板、人造板、装饰木门、细木工板、胶合板、贴面板、家具、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等。

本院认为,丽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及相关诉讼权利。

盈格公司与丽象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及相关事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盈格公司系第1932177号“丽象”商标的所有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盈格公司授权丽象公司销售盈格公司产品并使用丽象品牌,丽象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品牌使用费。

盈格公司庭审中陈述涉案协议签订后,丽象公司在其门店悬挂的招牌上使用,在展会宣传及其他宣传上使用,之前在欧亚达家居及西客站片区商铺有门店。

因此,根据《品牌授权及相关事宜协议书》的约定,丽象公司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盈格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品牌使用费共计4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山东丽象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