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石朝政与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672号
案件名称石朝政与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朝政,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爱弗图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1672号原告:石朝政,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

法定代表人:赵苍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苍林,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东爱弗图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侯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平,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石朝政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觉公司)、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贝萌族公司)、广东爱弗图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弗图西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石朝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李欣琦,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爱弗图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朝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爱弗图西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爱弗图西公司连带赔偿石朝政经济损失及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3.判令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爱弗图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石朝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魔术手柄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1月1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7××××.1,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2017年7月,石朝政发现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爱弗图西公司生产、销售与前述专利近似的产品,侵害石朝政的专利权,并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石朝政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答辩书及证据。

其书面答辩称:1.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股东相同,宝贝萌族公司负责运营,新视觉公司负责产品销售。

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奶瓶是其向他人采购零部件组装后进行销售的,其中把手、牙盖、防尘盖等配件是从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利公司)采购的,玻璃瓶是其向济南爱弗图西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且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能提交采购的证据证实前述事实;

2.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采购时已经充分了解被把手、牙盖、防尘盖等配件是金泰利公司的专利产品,金泰利公司向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提供了专利证书和专利使用授权书,且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也充分核对了该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其对于涉案专利根本不知情;

3.爱弗图西公司与涉案奶瓶没有任何关系。

爱弗图西公司是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的供应商之一,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有其他产品委托该公司生产,导致包装上生产工厂内容未更改。

爱弗图西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答辩书及书面证明一份。

其书面答辩称: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有其他产品委托其生产,但并非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上生产厂商没有更改,爱弗图西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石朝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名为“瓶盖(小魔盖)”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7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4××××.X,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该专利简要说明如下:1.产品名称为瓶盖(小魔盖);

2.用于奶瓶瓶盖;

3.设计要点:本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造型;

4.指定立体图为授权后公告视图。

该专利持续缴纳了年费,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经石朝政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2月1日出具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4月6日,石朝政委托代理人苏某来到广东省桂山公证处,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登陆阿里巴巴网,通过该网站“供应商”搜索功能搜索新视觉公司并进入该公司网店,前述网店展示有一款名称为“宽口儿童吸管杯宝宝防摔玻璃便携奶瓶防爆创意多功能保温杯180ML”的产品图片,苏某支付125.24元后在该网店购买粉色、绿色、蓝色产品各一件。

同年4月11日,苏某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中山市某处悬挂有“百世快递”招牌的建筑物内提取货物一箱,公证人员对现场环境、提货运单及收取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商品封存后交由苏某保管。

广东省桂山公证处的公证员见证了上述网购、线下收货的整个过程,并出具了(2017)粤中桂山第1471号、第155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实物,内有玻璃奶瓶三个,三个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包装侧面均显示有宝贝萌族公司的名称、地址并注明生产商为爱弗图西公司。

石朝政指控该玻璃奶瓶的配件瓶盖为本案侵权产品。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为奶瓶的配件塑料瓶盖,该瓶盖整体类似圆柱体,瓶盖上部直径略小,两侧为圆滑过渡;

瓶盖中部有个凸起面,轮廓呈现Y字形;

瓶盖两侧中部均有心形区域,内有三条平行排列的波纹;

瓶盖顶部有圆形凸起,一致延伸至瓶盖正面区域。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庭审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进行对比,石朝政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相同设计。

2017年7月6日,新视觉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该证据载明:关于(2017)粤73民初1671、1672号案,爱弗图西公司没有生产过此款产品,因为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有其他产品在爱弗图西公司生产,导致包装上的生产商标没有更改,爱弗图西公司与此款产品没有任何关系。

庭审后,新视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宝贝萌族公司的股东赵苍华到庭确认如下事实:被诉产品外包装是其制造,奶瓶是其销售的,但奶瓶的塑料配件均是采购自金泰利公司,并由该公司制造;

被诉产品还有库存2100多个;

阿里巴巴店铺是新视觉公司开办经营的,“宝贝萌族”是宝贝萌族公司的注册商标;

爱弗图西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是新视觉公司出具的。

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为证明被诉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5月25日奶瓶配件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为20160525,合同显示宝贝萌族公司向金泰利公司采购双色手柄、双色防尘罩、牙盖产品共8004个,合同明确记载有生产单号、货品名称、规格等并附有产品部图片;

合同上盖有金泰利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宝贝萌族公司公章。

2.2016年6月3日金泰利公司销售出货单。

该出货单记载的生产单号、货品名称、规格、总数量内容等均与前述合同记载一致。

3.2016年4月3日托运单,显示货物为奶瓶,收货人为赵苍华、发货站为聊城。

4.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该复印件上盖有金泰利公司合同专用章,该证书记载专利名称为“奶瓶盖(新型)”、专利号为ZL20153037××××.4,申请日为2015年9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13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三。

5.2016年7月5日专利证书使用授权书。

该授权书记载:宝贝萌族公司向金泰利公司采购宽口卡通玻璃奶瓶,其专利号为ZL20153037××××.4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给宝贝萌族公司使用。

6.金泰利公司营业执照。

该执照上盖有金泰利公司公章,该执照显示金泰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6.证明一份。

该证明盖有金泰利公司公章,其内容如下:金泰利公司与宝贝萌族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20160525的奶瓶配件采购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也履行了实际供货,该证据附有所供产品的图片(产品图片见附件四)。

石朝政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另查明,新视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模具、塑料制品、机械零部件制造、销售,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

宝贝萌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智能电器的技术研发与销售,母婴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智能电器的生产,母婴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生产。

爱弗图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充气橡胶制品制造、硬质橡胶制品、泡沫塑胶制造等。

以上事实有石朝政提交的专利证书、缴费证明、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提交的合同、销售出货单、专利证书及其使用授权书、金泰丽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爱弗图西公司提交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石朝政是名称为“瓶盖(小魔盖)”、专利号为ZL20153004××××.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故石朝政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奶瓶配件手柄,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本案专利为奶瓶手柄部分,结合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来看,本案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属于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的整体形状相同,均为近似圆柱体,且瓶盖上部直径均略小;

二者中部设计相同,均有呈Y字形轮廓的凸起面;

二者顶部设计相同,均有圆形凸起设计并延伸至瓶盖正面区域;

二者瓶盖左右两侧均设计有装饰图案。

二者区别点在于瓶盖左右两侧的图案不同,被诉侵权设计为心形图案,而专利为近似长方形的图案。

对于瓶盖类产品而言,其整体造型及造型上图案均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而一般消费者也会关注瓶盖整体造型、图案上的区别。

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手表的整体形状及其图案等设计上均相同,而二者在把瓶盖左右两侧图案的区别属于细微变化,通常不会对瓶盖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难以认为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故,两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石朝政通过新视觉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对上述过程亦进行了公证保全,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有“宝贝萌族公司出品”字样,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亦确认被诉侵权产由其销售,故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由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销售。

关于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是否存在制造行为的问题。

首先,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金泰丽公司提交了合同、销售出货单、奶瓶盖的专利证书及其使用授权书、金泰丽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前述奶瓶盖专利证书所示设计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一致,前述合同所载生产单号、货品名称、规格、总数量内容与金泰丽公司销售出货单的记载一致;

金泰丽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且其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

故,现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由金泰丽公司制造。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现有证据证实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配件与玻璃奶瓶等配件组装后进行销售,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手柄仅是该奶瓶成品的配件之一,故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而非制造行为。

关于爱弗图西公司是否存在制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为爱弗图西公司、出品方为宝贝萌族公司,根据石朝政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爱弗图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虽然产品上标示了姓名、名称等标识即可初步认为相应的企业或者个人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在案件起诉时可以将相应的企业或者个人列为当事人。

但在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时,不能仅依据产品上标示的姓名、名称、商标等标识确认产品的制造者,而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明确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爱弗图西公司制造,因双方有其他交易导致包装上的生产商标识没有更改,且根据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提供的合同、销售出货单、金泰丽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已经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金泰丽公司制造,故,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爱弗图西公司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

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未经石朝政许可,销售与本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

三、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符合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取得该产品的渠道、方式是合法的,其二是抗辩者在获得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提供的合同、销售出货单、金泰丽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已经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即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合法的经营者金泰丽公司以合理的市场价格采购而来。

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称其在采购被诉侵权产品时审查了该产品是否获得专利等情况,根据其提供的奶瓶盖的专利证书及其授权使用书,该证书所示图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一致,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在进行前述交易所时足够谨慎,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故,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四、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因爱弗图西公司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故对石朝政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构成销售侵权,故对石朝政请求判令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库存为2100个,故对石朝政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作为销售者,已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主观无过错,且现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直接来源于金泰丽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免除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故对石朝政主张新视觉公司、宝贝萌族公司赔偿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石朝政专利名称为“瓶盖(小魔盖)”、专利号为ZL201530041734.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驳回石朝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石朝政负担700元,台州市黄岩新视觉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贝萌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