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星河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陈金星,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星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至今仍不缴纳费用。
因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