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24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州文翔洗化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粮食市场**号。
经营者:许兴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文翔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