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642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代表人:符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诚品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265-271号前座德诚综合市场首层113铺。
经营者:刘雪虹。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诚品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