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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252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52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鹤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男,1988年12月8日生,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杨田,男,1968年2月2日生,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7年11月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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