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52号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鹤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男,1988年12月8日生,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杨田,男,1968年2月2日生,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东阳市华派杯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7年11月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