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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1669号
案件名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669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中河路。

投资人:汪成省,系该购物广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加林,男,彝族,1966年2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社会团体(晋宁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推荐代表,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晋宁昆阳天天乐购物广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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