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25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泊霖手机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经营者:陆海滨,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泊霖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