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杨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6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杨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杨春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6民初136号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蓝剑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岁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丙,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林,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等)2.1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冰川时代”、“蓝剑”牌桶装水生产企业,同时系第XX号、第XX号“冰川时代”、第xx号“蓝剑”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5年11月,原告接消费者投诉其购买的“蓝剑”牌桶装水疑似假水,经原告鉴定后确定为假水,随后向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经该局查明,被告购买他人上门推销的假冒“蓝剑”、“冰川时代”桶装水收缩膜、瓶盖1000套,并采用其他水源灌装到蓝剑、冰川时代桶装水桶中的方式,假冒原告的知名商品进行销售。

获利共计3270元,其中侵犯“冰川时代”商标获利3120元,侵犯“蓝剑”商标获利150元。

德阳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冰川时代、蓝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被告处以22000元罚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假售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杨春林对侵害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致歉;

二、被告杨春林于2017年12月8日之前向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

三、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放弃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就涉案纠纷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被告杨春林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