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88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现任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雍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周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