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627号原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腾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逸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喻兴龙。
原告亚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以下左右家私公司)因与被告佛山市逸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林家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逸林家具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制造并销售家具、沙发等室内家居产品的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已经成为集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国内知名的家居制造公司。
原告一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家居产品的设计开发,并取得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成果。
2015年5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黄腾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商-DZY2112三人位)”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30日,专利号201530140246.4。
2017年5月13日,原告与黄腾新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专利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双方按期办理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截止起诉之日,该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天猫旗舰店“逸凯琳旗舰店”展示大量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图片。
2017年6月13日,原告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被告侵权产品销售网页及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原告为此支付了侵权产品价款人民币5380元。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94698号、(2017)深证字第94699号公证书(内附货运单、发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原告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严重冲击原告的销售市场及价格体系;
原告作为国内家居行业知名公司,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被告对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进行了规模化、批量化的模仿生产,攫取了原告大量的商业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201530140246.4号专利权的沙发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下架网站上的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删除侵权产品所有宣传图片及资料;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逸林家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天猫旗舰店“逸凯琳旗舰店”展示大量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图片,但该地址并非被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即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而且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产品购买地及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若非如此,起诉人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鉴于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且原告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彭 建 钦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