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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907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907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柳小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城天创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城科技公司)诉被告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捌典藏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出具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书面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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