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907号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801-815。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3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柳小巷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城天创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城科技公司)诉被告湖北陆捌典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捌典藏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网城天创公司、网城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出具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书面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