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34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鸿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连锁店,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东首路北。
负责人:隋钰。
被告:高密市鸿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大街东首778号(建滔化工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廷,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鸿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连锁店、被告高密市鸿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