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475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英。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与被告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