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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24750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475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英。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与被告上海翠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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