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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泉州市思达电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佰特微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873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泉州市思达电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佰特微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泉州市思达电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佰特微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73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其父亲。

被告:泉州市思达电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九一路益华电脑城一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毅。

被告:深圳酷佰特微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会广场都会轩2701室/深圳市高新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何驰与被告泉州市思达电脑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佰特微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驰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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