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6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技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鹏涛风筝厂,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王二村。
经营者:孙燕梅,女,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鹏涛风筝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