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658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赫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重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赫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