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47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宝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11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任宝祥。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宝斯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