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5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雨发建材经营部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雨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