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8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鹏宏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11号,注册号:500112600172026。
经营者:左青兵,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鹏宏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其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