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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378号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671567。

法定代表人:郑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松,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3991313X。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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