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378号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671567。
法定代表人:郑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松,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3991313X。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