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92-1394号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3101-90号振业国际商务中心2405A。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多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浦路上寮蚝四林坡坑工业区B号厂房4楼A区。
法定代表人:文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多贺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三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每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三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58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