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638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华顺机电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汽配城三湘汽车用品城三湘西路****号。
经营者:茹文忠。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方圆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C区30栋5、6、7、8号门面。
经营者:何霞。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方圆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马栏山社区月湖大市场C区30栋5号门面。
经营者:张正明。
原告与被告王迎军、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华顺机电设备商行、长沙市开福区方圆机电设备经营部、长沙市开福区方圆机电设备经营部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