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95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