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4975号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菩提路68号金桂大厦A座三楼西侧3306。
法定代表人:胡庄,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下西街八巷1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文。
上列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晶、陈嘉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原告商标权项下的商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83.88元;
三、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1240元人民币(即证据保全公证费1240元人民币);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6日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就“幸福港湾”之注册商标(第14类),于2015年1月7日获得“第14类”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玛瑙;
宝石;
银制工艺品:翡翠;
珍珠(珠宝);
手镯(首饰);
小饰物(首饰);
项链(首饰);
珠宝首饰;
戒指(首饰)(截止)”。
2016年9月7日,自然人邱俊、胡庄、袁康与原告原股东李世欢、李世勇签署《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由邱俊、胡庄与袁康以160,000元的价格收购李世欢、李世勇所属的天猫商城名下“幸福港湾珠宝旗舰店”,其中包括其自有的商标“幸福港湾”。
其商标注册号为:13235353,商标所属14类,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于2015年9月19日变更完成。
原告自收购该商标之日起一直致力于打造“幸福港湾”品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在天猫商城上销售推广。
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成立,从事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联合运输代理服务。
其于2013年12月2日提请注册“幸福港湾”商标申请(第14类),经商标局驳回后,于2016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盒(礼盒)”,另被告还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获得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类等等”注册商标;
于2016年4月14日获得20类“非金属箱等等”及21类“牙签盒等等”的注册商标。
被告自在天猫网上商城开设“幸福港湾家居旗舰店”以来,并未销售其所获注册商标项下的商品,相反却主要大量销售原告的“14类”幸福港湾的手镯类、项链类、耳环类、戒指类等产品,通过侵权的手段获得大量之不合法收入与利润,同时,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委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被告的天猫商城“幸福港湾家居旗舰店”所销售的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页面进行网页公证,并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17113号公证书》。
并于同日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在被告的天猫商定购买“新年浪漫特别实用创意情人节送女友女朋友送老婆生日礼物女生礼品”手镯一个,以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的事实。
2017年1月16日,原告代理人张曼俐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409收到被告邮寄过来的商品,并于同日对该商品完成购买公证,出具《(2017)深证字第17114号公证书》,为此原告自付公证费1240元。
原告认为,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系涉案第13235353号注册商标的唯一商标权人,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故原告对该商标及核定之商品范围享有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而被告在其天猫旗舰店上使用“幸福港湾”字样,且将“幸福港湾”四个字突出使用在其网页名字及天猫店铺上,大量销售原告所获“14类”注册商标权之核定商品范围之玛瑙;
宝石;
银制工艺品:翡翠;
珍珠(珠宝);
手镯(首饰);
小饰物(首饰);
项链(首饰);
珠宝首饰;
戒指(首饰)(截止)等,严重侵犯了原告之商标权,同时,很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及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所述,被告之上述侵权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仅仅获得大量不合法之收入与利润,同时,给原告亦造成了大量之损失与不利影响。
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事实与理由无依据。
第一,原告的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不能扩大保护自己的名称,原告注册的“幸福港湾”商标,被告只是使用了幸福港湾家具旗舰店的名称,被告并无幸福港湾的商标。
通过百度搜索无法搜索出原告的品牌。
第二,原告品牌的知名度低,通过原告提交的公司商标转让协议可以看出,转让价值低,商标转让价格为零,完全说明了品牌价值低,公司效益不好。
第三,原告于2015年1月7日才获得商标注册证,而被告于2013年就开始以幸福港湾家具旗舰店天猫上开店,被告使用店名的名称在原告之前,不存在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故意;
第四,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明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到幸福港湾品牌,在主要网站搜索不到原告的相关品牌信息。
第五,无论是原被告之间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显示被告的产品上贴有幸福港湾的商标,而是在每个产品后显示童梦礼屋品牌的检验证书,产品都是童梦礼屋在生产,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都可以显示出,所有产品的检验证书都是童梦礼屋。
第六、原被告所售的产品不同,被告销售的只是礼品,多类别的其他类型的产品,也并未标明是珠宝,所售的价格与原告有很多区分。
第七,天猫店网站后台运营的相关的关键字搜索,该数据可以显示无任何与幸福港湾搜索与被告有关的网店的数据,如果有必要申请合议庭向天猫调取相关数据;
第八,原告计算获利益的公式不符合事实,原被告之间的产品、类别均不同,原告是珠宝,被告只是一个小礼品,而且网店所销售的实际数量有很多出入,开设网店的人都知道,网店会存在刷单的行为,所以不能简单的以网店的销售数量来计算,综上,原告品牌价值低,被告并无在任何产品上使用该商标,也没有使用的必要跟价值,原被告之间的产品、种类、价格区别大,所以没有侵害原告商标的动机和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金银首饰、钻饰、玉器、水晶饰品、工艺品、工艺礼品、钟表、日用百货的销售等。
注册资本200万元;
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
广告设计;
代办货物运输手续;
商品信息咨询;
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注册资本10万元。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证号为第13235353号“幸福港湾”的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核定商品为:玛瑙、宝石、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等。
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拥有“幸福港湾”的商标权,商标证号为第13647709,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14类,核定商品为:表盒(礼品)、手表;
商标证号为第13647775,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18类,核定商品为: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等;
商标证号为第13429090,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20类,核定商品为:非金属画框、相框等;
商标证号为第13429147,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21类,核定商品为:牙签盒、家养宠物用笼子等。
被告上述商标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7)深证字第17113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月13日,申请人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曼俐在公证员陈伟鸿、公证人员苏鹏的监督下用公证处的电脑,通过360安全浏览器的地址栏,进入网址“www.tamall.com”,在打开的页面的搜索栏中搜索“幸福港湾家居旗舰店”,打开网页,页面左上角显示的是“幸福港湾”字样,产品分类一栏显示的是首饰制品。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及授权在天猫网站肆意的大批量销售原告商标权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被告网店多处有“幸福港湾”字样,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另查,原告为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等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具体侵权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在原告核定的商品内使用了幸福港湾的商标。
原告拥有第13235353号“幸福港湾”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玛瑙、宝石、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等。
被告拥有第13647709号、第13647775号、第13429090号、第13429147号“幸福港湾”的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3647709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虽然也是14类,但其商品范围并未包括手镯、戒指等首饰,原、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包含的商品范围并不相同;
而其他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与原告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都不相同。
原告“幸福港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首饰,被告“幸福港湾”商标权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皮具、包、礼品盒等。
被告虽然拥有“幸福港湾”商标权,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见,被告在天猫商城销售的商品,虽然没有在商品上使用“幸福港湾”的标识,但在销售商品的页面上有使用“幸福港湾”的字样,普通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
被告虽主张其享有“幸福港湾”的商标,但其销售的手镯、项链等完全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范围相同的商品,这一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因此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原告虽主张被告因侵权获得的收益为人民币3127283.88元,但并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828元,由原告深圳市幸福港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914元,被告广州一生有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