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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黄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55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黄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黄金,南阳市宗健艾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5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

被告:黄金,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宗健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黄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为与被告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黄金、南阳市宗健艾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原告王明海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海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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