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862号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穆燕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涵得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