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74号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七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沃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宝涌工业区华宝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严盼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名,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沃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