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45号原告:广州海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季春,该司总经理。
原告:季春,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焕,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海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春诉被告张焕侵害专利号为ZL20152060××××.7、名称为“一种ISP在线编程器免跳线线序切换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两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广州海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