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4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中村供销社东邻百盛购物中心东郭店。
被告: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马山路北侧兴铭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邦琦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兴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