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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协众经贸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9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协众经贸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协众经贸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捐,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协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化社区青年路**门面iv>法定代表人:任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爱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通信枢纽工程大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星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协众经贸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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