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初7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其璇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前刘尧村。
(注册号:341282600140945)。
经营者:刘学习,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诉被告界首市其璇超市(以下简称其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到庭参加了诉讼,其璇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诉讼请求:一、其璇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其璇超市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5000元;
三、其璇超市支付古井贡酒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其璇超市承担。
事实与理由: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16年1月4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界首市光武镇新世纪购物广场查获涉嫌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献礼版”酒34瓶,经鉴定均为假冒古井贡酒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查实,该34瓶白酒系被告经营者刘学习放在界首市光武镇新世纪购物广场代卖。
2016年3月1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璇超市的经营者刘学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界)市监执处字[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商品34瓶,罚款10000元。
其璇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古井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
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商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其璇超市未提出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古井贡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明古井贡酒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界首市其璇超市工商局登记信息一份。
证明其璇超市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15)皖亳公证字第2173号《公证书》、(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74号《公证书》、(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75号《公证书》。
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为驰名商标;
2、(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号《公证书》,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牌注册商标;
3、(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72号《公证书》,证明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价值达301.52亿元;
总证明目的:1、古井贡酒公司拥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等。
第三组证据: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市监执处字[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璇超市实施了侵害古井贡酒公司商标注册权的行为,并被监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古井贡酒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对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5日,古井贡酒公司所有的“古井贡”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古井贡酒“原浆献礼”被国家商标局确定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6日。
2016年1月4日,安徽省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界首市光武镇新世纪购物广场查获涉嫌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原浆献礼”34瓶,经鉴定均为假冒古井贡酒公司的产品。
经查实,该34瓶白酒系其璇超市的经营者刘学习放在界首市光武镇新世纪购物广场代卖。
2016年3月1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璇超市的经营者刘学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界)市监执处字[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商品34瓶,罚款10000元。
古井贡酒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合计7000元。
2017年5月31日,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品专有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其璇超市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品专有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因古井贡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其璇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费用亦无法确定,故本院根据其璇超市的侵权行为情节,酌情认定其璇超市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各项损失10000元。
鉴于其璇超市已实际停止侵权,故对古井贡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界首市其璇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界首市其璇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