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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伟业超市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4453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伟业超市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伟业超市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5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伟业超市一部,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龙港路80号。

经营者张伟。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伟业超市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11月14日13时1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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